1、按《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客體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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