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原則
按照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的原則:一個是先發明原則,一個是先申請原則。
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創造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應把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創造的人,而不問其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采用這種原則。
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時,不問其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的先后,而按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先后為準,即把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一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美國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國專利法案》美國由實行200余年的“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 rule)修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區別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rule)”。
2.審查程序
各國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有的國家實行形式審查制,即只審查專利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審查該項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等實質性條件。有些國家則實行實質審查制,即不僅審查申請書的形式,而且對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具備上述專利條件的發明,才授予專利權。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實質審查制。